(1)有关人员应认真交接班,对吊钩、钢丝绳、制动器、安定防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认真检讨,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。
(2)悬臂吊开机作业前,应确认以下情况处于安定状态方可开机:
1.一切操纵器是否置于零位;
2.起重机上和作业区内是否有无关人员,作业人员是否撤离到安定区;
3.起重机运行范围内是否有未消除的障碍物;
4.起重机与别的设施或固定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是否在0.5m 以上;
5.电源断路装置是否加锁或有警示标牌;
6.流动式起重机是否按要求平坦好场地,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。
(3)开车前,必须鸣铃或示警;操作中接近人时,应给断续铃声或示警。
(4)司机在正常操作进程中,不得进行下列行为:
1.使用权限身分限制器停车;
2.使用打反车进行制动;
3.悬臂吊起重作业进程中进行检讨和维修;
4.带载调整起升、变幅机构的制动器,或带载增大作业幅度;
5.吊物不得从人头顶上通过,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。
(5)严厉按指导信号操作,对紧迫停止信号,无论何人发出,都必须立刻执行。
(6)吊载接近或抵达额定值,或起吊危险品(液态金属、有害物、易燃易爆物)时,吊运前认真检讨制动器,并用小高度、短行程试吊,确认没有问题后再吊运。
(7)起重机各部位、吊载及辅助用具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满足安定要求;
(8)有下述情况时,司机不该操作:
1.悬臂吊起重机结构或零部件(如吊钩、钢丝绳、制动器、安定防护装置等)有影响安定工作的缺陷和损伤;
2.吊物超载或有超载可能,吊物重量不清、埋置或冻结在地下、被别的物体挤压,在操作中不得歪拉斜吊;
3.吊物捆绑不牢,或吊挂不稳,重物棱角与吊索之间未加衬垫;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;
4.作业场地昏暗,看不清场地、吊物情况或指导信号。
(9)工作中忽然断电时,应将一切操纵器置零,封闭总电源。重新工作前,应先检讨起重机工作是否正常,确认安定后方可正常操作。
(10)有主、副两套起升机构的,差别意同时使用主、副钩工作(设计同意的专用起重机出外)。
(11)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,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。调运进程应坚持钢丝绳垂直,坚持运行同步。吊运时,有关认真技术人员和安定技术人员应在场指导。
(12)露天作业的轨道起重机,当风力大于6级时,应停止工作;当工作结束时,应锚定住起重机。